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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新辦(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一、境外商戶申請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一)申請條件

1.在廣東省投資的國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商戶,其上一年度在廣東省納稅數額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辦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1個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2個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3個商務車指標;從申辦第4個商務車指標起,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每增加100萬元即可增辦1個商務車指標,最多不超過15個(包括該商戶已申辦的所有粵港、粵澳商務車指標)。

2.同一內承單位有多個投資商戶的,根據投資商戶的投資比例計算其納稅額。

3.同一投資商戶投資多個內承單位的,只能選取其中一個內承單位辦理。

4.申請香港入出內地的商務車指標只可選擇一個當前開放申請的通行口岸,口岸選定後不能變更。

5.原已申辦粵港、粵澳商務車指標(港珠澳大橋口岸指標除外)的投資商戶,如需申請增辦指標,按上述申請條件1的增量指標條件辦理。

(二)辦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商戶批准證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商戶登記文件

(1)商戶為港澳臺公司的。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登錄及附註);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提交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商戶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業登記證(經廣東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3)商戶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士提交護照及護照的廣東省內公證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中文翻譯本原件。

4.車輛登記文件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二、以高新技術方式投資的境外商戶申請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一)申請條件

國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商戶以高新技術方式在廣東省投資辦實業,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的,可以申辦1個香港(或澳門)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不予增辦)。

(二)辦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商戶批准證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商戶登記文件

(1)商戶為港澳臺公司的。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登錄及附註);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提交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商戶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業登記證(經廣東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3)商戶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士提交護照及護照的廣東省內公證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中文翻譯本原件。

4.《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5.車輛登記文件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三、外資金融機構(不含代表機構)申請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一)申請條件

在廣東省投資的外資金融機構,或在內地投資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廣東省的分支機構,其上一年度納稅數額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辦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1個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2個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3個商務車指標;從申辦第4個商務車指標起,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每增加100萬元即可增辦1個商務車指標,最多不超過15個(包括該機構已申辦的所有粵港、粵澳商務車指標在內)。

(二)辦事材料

1.銀保監會或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文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金融業務許可證》;

4.商戶登記文件

(1)商戶為港澳臺公司的。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登錄及附註);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提交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商戶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業登記證(經廣東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3)商戶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士提交護照及護照的廣東省內公證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中文翻譯本原件。

5.車輛登記文件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四、港澳籍政協委員、人大代表、高端人才等申請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一)申請條件

  1. 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或者全國、廣東省級、廣東省地市級和廣州市區級、深圳市區級、佛山市順德區政協委員的港澳臺人士,可以選擇辦理1個香港(或澳門)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不予增辦)。
     
  2. 在港澳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學現任校長,或者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的港澳臺及外籍人士,可以申辦1個香港(或澳門)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不予增辦)。
     

(二)辦事材料

1.《政協委員證》、《人大代表證》、《人才優粵卡A卡、B卡》;

2.《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3.車輛登記文件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申請人姓名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五、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者申請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一)申請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300萬元以上,或者社會團體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1個香港(或澳門)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不予增辦)。

(二)辦事材料

1.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認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核確認表》;

2.捐贈者屬個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華人華僑捐贈人的《護照》並經廣東省內公證處翻譯的中文翻譯本。捐贈者屬社會團體的,提交登記註冊文件;

3.車輛登記文件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資料來源: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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